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917号
申请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876U,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洪、龚婉,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申请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