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洪、龚婉,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申请执行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6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8365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另案债权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天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本院决定将天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8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申请,现天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