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3399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