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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3399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