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49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潘某,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收取),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