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14536号
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晶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康,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兴鑫印象城。
法定代表人:田茂胜。
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刘介龙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31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玻璃纤胎沥青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屋面材料,共计价款118100元,先付定金3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在收货后20天内付清全款,如遇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事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被告在收货后迟迟未付款。据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
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采购承诺书、微信转帐记录、微信对话记录二页、微信注册资料及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晶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依法减半收取939元,由被告贵州省宝盛轻钢别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科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