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财保306号
申请人:浙江晶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门外施家桥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勤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卫松、朱凯,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倪健。
关于申请人浙江晶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浙江晶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