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腾慧慕瑞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9473号 原告:陕西腾慧慕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达标人:***。 原告陕西腾慧慕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1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腾慧慕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腾慧慕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