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397号之一
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北侧、庆丰街东侧精信博雅园7号楼04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付良艳,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枣园村天苑别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