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虎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397号之一

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北侧、庆丰街东侧精信博雅园7号楼04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付良艳,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枣园村天苑别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衡水虎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