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梅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61360Y。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九中裁字第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浔阳区辖区,本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九中裁字第19号裁决书]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江
审判员 李庐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