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283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梅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61360Y。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现本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已经结案,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己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荣于芾
审判员  蒋晓军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