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现住九江市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江南路梅山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圣君,江西心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黄声敏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菁
书记员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