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1241-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九江新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075.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2执1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叶军
执行员 贺诚
执行员 杜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