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4)苏118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催缴,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