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北十五弄六号(确认送达地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5)闽092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8日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