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树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