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树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