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59-1号
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社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珂,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楼**
法定代表人:赵树江,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413财保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