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7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翁耀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许凤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李汉文,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许凤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汉文、刘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滨江园林公司以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滨江园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江园林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8元减半收取8964元,由上诉人滨江园林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