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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615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73元,共计3698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