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3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集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东辰二号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84276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40078N。
法定代表人:邹君红。
原告湖北集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恒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集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34253.28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1034253.28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由***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54元。因***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北集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控,到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覃文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