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91民初3778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某某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