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金叶家园B座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宇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查,2001年6月12日被告与***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3月20日***将以上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原告***,但未通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告,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