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63400576XX。法定代表人:陈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37677。法定代表人:王海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2MA6XW1XR6L。法定代表人:魏勇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39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终结(2022)陕0422执4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而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县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并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做出限制消费令,同日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22执9号案中对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亮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任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