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63400576XX。法定代表人:陈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37677。法定代表人:王海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2MA6XW1XR6L。法定代表人:魏勇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39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2执4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亮
审判员 任宏伟
审判员 曹 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