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3901号
申请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0221610114******),保险金额693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宏天辉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魏闽南招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000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