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7民初83号
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号恒大名都**期商业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城**生态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