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027民初83号
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88号恒大名都二期商业广场128室。
法定代表人:梅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力,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岩毅,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诉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洋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香港南洋星国际集团是被告的母公司,吹嘘在金溪投资钛产业园;经协商洽谈,2017年3月6日,被告公司总经理张云峰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弱电施工合同、机电监理工程和机电工程设计合同;同时提出每个标段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2017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以现金方式交纳了1万元弱电履约定金,总经理张云峰开具了收条,并签字确认。2017年4月8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机电监理履约保证金2万元,机电设计履约保证金3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5万元以现金方式缴纳。4月12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被告5万元作为弱电工程履约保证金,有被告公司财务章收款收据。2017年5月,被告公司总经理张云峰提出机电设计和监理工程履约保证金是4万元整。2017年5月27日,原告追加了机电监理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7年5月28日,原告追加了机电设计履约保证金1万元,上述两笔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张云峰。时至今日,金溪钛产业园项目仍未启动,土地保证金也未缴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均不理睬,现原告决定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南洋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标通知书、弱电工程合同、机电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产业园的弱电工程;3、两份收据、一份收条、银行转账证明及微信聊天支付记录,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履约保证金14万元,并约定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标被告金溪钛城文化产业园弱电工程后,于2017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电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7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弱电履约定金,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条,约定到合同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无息返还。2017年4月8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机电监理履约保证金2万元,机电设计履约保证金3万元共计5万元,约定首笔预付款支付时返回。2017年4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5万元作为弱电工程履约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条,约定支付首笔支付工程预付款时返回。2017年5月27日和28日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总经理张云峰支付了追加的机电设计和监理的履约保证金共计3万元。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4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电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现因被告方原因使合同约定的项目未能启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南洋公司应返还原告合泰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4万元以及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9日起算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 峰
审判员 陈莎莎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谌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