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 � � 裁 定 书
(2018)赣1027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顾**,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02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西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溪南洋星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