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3民初994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2幢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6395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98222.47元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298222.47元或查封其相应资产。
案件申请费2011元,由申请人***先行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