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2幢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6395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