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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02执228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大帝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63950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劳人仲案字[2020]第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执行人江西日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36000元,垫资及其差旅费1189元,共计371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189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0年9月14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执行标的37189元,执行费458元,共计37647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7647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劳人仲案字[2020]第2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