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催字第38号
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010004128209656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13年10月27日、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天台县福溪中学、持票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荡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