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殊胜安居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民初字第4758号 原告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浙江安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