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7086号 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