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7086号
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