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财保106号
申请人:**1,男,2015年1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理人:**2(系**1父亲),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鲁R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1999年10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
被申请人: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鲁R0××**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菏泽市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九为E7-2。
申请人**1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0××**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停放***停车场)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停放***停车场),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1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