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异14号
案外人:周高顺,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生,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银三角银良北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64113N。
法定代表人:肖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生,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高顺于2019年6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高顺称:2011年9月28日,周高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周高顺即取得了***、**所有的各5%共计10%的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并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故周高顺对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所有权。现申请南昌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所有的10%股权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案外人周高顺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周高顺取得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我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过程中,查封了登记于**名下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13%的股权,以及登记于***名下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20.5%的股权。2019年1月2日,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2018)赣01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我院正对已查封股权采取评估拍卖措施。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当中已协议转让给案外人周高顺的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本案中,我院于2018年8月22日对***、**所有的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查封时,争议股权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故依据上述条文第四款规定情形,周高顺并非本案执行标的权利人,不能排除执行。综上,案外人周高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周高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肖翠云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