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运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置地百盛园8号楼东1单元24层2401。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河南运迪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3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运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运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运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