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1257号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铺工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振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朝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晨阳
书 记 员 王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