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民申1941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泰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鹤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成套开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长城成套开关公司与泰鹤电气公司签订了系列合同书和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泰鹤电气公司向长城成套开关公司供应179台电抗器、4台变压器,电抗器、变压器材质为全铜材质,务必精工细作、保证质量。”安装使用后,长城成套开关公司发现电抗器的材质为铝质,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且案件审理中,泰鹤电气公司承认向长城成套开关公司供应的电抗器端为铜质、绕为铝质的电抗器;双方签订的各份合同中,质量及技术负责标准条款中约定:“质保期为产品验收合格24个月。”并且长城成套开关公司在发现供货不符合约定后,提出质量异议距收货也未满两年;再审中泰鹤电气公司提出168台电抗器中约有75台均为铜材,无需更换,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适当。综上,上海泰鹤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泰鹤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张黎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