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389号
申请人:***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15号南宁城建集团总部地块项目3号写字楼六层601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梁荣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6号紫金苑小区A8栋A8-01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培毅。
申请人***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30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3307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2700390153271××××】,为申请人***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30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