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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557号 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南川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中心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57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