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341号
原告: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38。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163号裁决书以劳动争议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正式受理。经审查,***因不服同一裁决书亦以劳动争议为由将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该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案号为(2022)京0114民初8395号。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839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梁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