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1民初37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武汉市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5809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4849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