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1民初37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武汉市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5809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4849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