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9979号原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原告****公司与被告中国一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负担。审判**嫚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