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4民初5436号
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14)。
法定代表人:杨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别子洋,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古田艺术品商城****楼单元**(2)商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系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刘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别子洋、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欠款342500元及利息18173.43元(详见利息计算表)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古田艺术品商城项目高压供电(专变)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从供电局开闭所到古田艺术品商城项目中心配电室高压进线线管/线槽供应、安装及接驳(含搭接费)及本工程有关的土建和市政开挖修复补偿等电力工程施工。本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80000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确定,不再做任何调整。同时合同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原因进行工程增补,金额为5万元。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电力工程,并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了汉口配电运检工程竣工检验、送电工作单,确认该工程已完工并调试完成,并经供电公司及被告验收合格。目前合同质保期早已届满。双方于2019年12月15日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工程欠款金额为3425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双方确实对账确认过,工程款342500元就是质保金,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对利息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于2016年签订《古田艺术品商城项目高压供电(专变)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6800000元,并约定“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维保(免费维护)期(两年)满后,经甲方审核完成10个工作日无息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原因进行工程增补,金额为5万元。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电力工程,并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了汉口配电运检室工程竣工检验、送电工作单,确认该工程已完工并调试完成,并经被告及供电公司验收合格。被告依约支付了95%的工程款,剩余5%即342500元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未支付。质保期届满后,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工程欠款金额为34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所欠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认可的《古田艺术品商城项目高压供电(专变)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汉口配电运检工程竣工检验、送电工作单、对账函等证据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古田艺术品商城项目高压供电(专变)工程施工合同》,且原告已依约完成所有工程,双方的合同已依法成立且生效,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已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验收,两年质保期已满,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3425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约定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2019年6月8日开始分段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42500元。
二、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利息(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34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34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55元,由被告***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