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执2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14)。
法定代表人:杨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鄂0117号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9753.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9753.5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770元、执行费45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该案短期内件难以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7执2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20)鄂0117号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