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8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住榆阳区建业大道中梁首府西区。
被告:王*,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望湖路1号。
被告:中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中立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立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