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478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黄安文,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2栋1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8GBB6K。
法定代表人:李杰兰。
被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7368T。
法定代表人:曹力友。
原告***与被告黄安文、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习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