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816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诚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676608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立诚畅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