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民初3977号
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圆通东路美丽家园8栋4单元1A。
法定代表人:林茶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彬、尤云花(实习),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竞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九楼09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竞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