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民初12898号
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76794X。
法定代表人:林茶君。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张启彬,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尤云花,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邦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9820138N。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邦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婷